发表时间:2026-01-08 09:38来源:handler

赵某诉朱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以家庭教育为名暴力伤害未成年继子女属于法定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形
(入库编号:2025-14-2-022-002)
民事 抚养 家庭暴力 继子女 变更抚养 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 未满八周岁
1.直接抚养人明知或者放任其他家庭成员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情形,抚养关系应予以变更。
2.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变更应当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自主意愿。对于虽然未满八周岁但是已有一定的自主意识和认知能力的未成年人,如果可以在变更抚养关系案件中表达真实意愿的,其意见可以作为裁判参考。
瑞赵某与朱某(女)于2016年12月16日登记结婚,育有两子,长子赵某甲(2011年1月8日出生),次子赵某乙(2017年7月26日出生)。2022年10月31日,赵某与朱某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后,赵某甲跟随父亲赵某生活,赵某乙跟随母亲朱某生活。
后朱某与案外人卿某登记结婚,赵某乙与朱某、卿某共同生活。 2024年10月9日,赵某在探望赵某乙时,发现赵某乙身上有伤,遂报警。经公安机关查明:“2024年9月1日,卿某在渝北区家中,因继子赵某乙外出贪玩不回家,卿某使用铁质衣架对赵某乙背部进行了击打;9月8日左右的一天,卿某在家中,因赵某乙辱骂其母亲朱某,卿某使用铁质衣架、手机充电线对赵某乙背部和臀部等位置进行了击打,造成赵某乙背部、臀部、大腿近臀部处体表挫伤,目前经渝北区公安分局物证鉴定所伤情咨询已达轻微伤。”2024年10月12日,公安机关对卿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给予卿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
原告赵某认为,朱某不闻不问甚至纵容的行为对赵某乙造成了严重的身体和心理伤害,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变更赵某乙的抚养权归赵某;2.朱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币种下同),直至赵某乙年满十八周岁时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朱某承担。
被告朱某辩称:1.不同意变更赵某乙的抚养权。虽然朱某现任配偶 卿某有对赵某乙进行过责打,但均事出有因,属于正常家庭教育,并非恶意虐待,平时也对赵某乙尽心照顾;2.要求变更抚养权依据不足,因此也不同意承担抚养费和本案的诉讼费用。
法院另查明,该事件发生后,赵某将赵某乙带回四川生活。朱某目前未有工作,刚生育一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在于继父殴打未成年子女是否属于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该条所针对的情形,应当包括离婚父母一方,明知一起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员(如现任配偶)对由该方抚养的未成年子女有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等行为,却持放任态度。本案中,根据公安机关的调查,继父卿某的殴打行为,造成赵某乙轻微伤后果,其行为已明显超过一般家庭教育的范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关于家庭暴力的认定。朱某作为赵某乙的母亲和直接抚养人,对此明知但是仍放任其未成年子女遭受继父殴打,故可以认定朱某未尽到监护职责,不能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生活保障,由其直接抚养不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综合朱某和卿某对未成年人赵某乙的上述行为,法院认定赵某乙不适宜再继续跟随朱某一起生活,应当依法变更抚养关系。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该条虽然只强调了在确定抚养关系时,对于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应当尊重他们的真实意愿。但是这不表示对于未满八周岁的子女,就无需听取其意见,可以不尊重其真实意愿。事实上,听取未成年子女意见,尊重其真实意愿是落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应有之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五)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该规定旨在保障未成年人的表达与参与权,将其从被动的受保护对象,提升为积极的权利主体,从而更准确、更人性化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赵某乙虽未满八周岁,但是实际年龄已超过七周岁,对于其生活环境的利弊以及身边人待其的态度有基本的辨识能力,能够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经询问,赵某乙表示现在跟随赵某生活很愉快,在新的学校也比较适应,明确表示不愿意再跟随朱某及继父一起生活。因此,赵某乙的真实意思表示,可以作为变更抚养关系的重要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条、第1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4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第5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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