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6-01-06 09:22来源:handler

瑞安市某机器厂诉温州某机械公司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对采用不同路径的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认定
(入库编号:2025-13-2-160-011)
民事 专利权权属、侵权 侵害发明专利权 不同技术路径 专 利发明目的 专利权保护范围
当解决某一技术问题存在多种不同技术路径时,如果涉案专利的发明目的仅是针对特定技术路径中存在的技术问题进行改进,那么通常不应当将采用其他技术路径的技术方案纳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瑞安市某机器厂诉称:其系专利号为20141006****.4、名称为“塑胶袋封装机包装物的导向装置”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案涉专利)的专利权人,请求判令温州某机械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人民币100万元(币种下同),并销毁库存半成品。
温州某机械公司辩称: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侵害瑞安市某机器厂案涉专利权。瑞安市某机器厂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温州某机械公司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其主张的赔偿金额明显过高。温州某机械公司仅有半成品,瑞安市某机器厂未举证证明半成品是否侵权,温州某机械公司无义务销毁半成品。
法院经审理查明:瑞安市某机器厂于2014年2月24日提出案涉专利申请,2015年12月16日获得授权。案涉专利共有3项权利要求,瑞安市某机器厂在本案中据以主张专利权的为权利要求1,具体为:“1.一种塑胶袋封装机包装物的导向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导向槽、导向槽座、摆轴,所述导向槽固定安装在导向槽座上,所述导向槽座活动套装在所述摆轴上,所述摆轴上固定安装有上、下摆臂,所述上摆臂与导向槽座通过第一拉簧连接,所述下摆臂与凸轮动接触。”
案涉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0002]段载明:“导向装置是塑胶袋封装机上最基本的配置,它是把要封装的包装物通过左右导向槽后,将包装物准确地推入到塑胶袋中的一种装置。目前这种封装机导向槽大多采用凸轮摆臂机构完成其工作要求,机械凸轮和摆臂机构相比其它气动及电器控制有准确性高不会受气压不正常造成不稳定工作的优点,因而普遍采用。由于机械凸轮和摆臂机构的准确性来自凸轮,通过凸轮由低点向高点强制推动摆臂开合,所以它的时间点和节拍准确性非常高,但也有其缺点,摆臂依靠凸轮由低点向高点运行时,是强制把摆臂推开,使得对导向槽进行开合,由于导向槽分左右两套对称安装并同步工作,摆臂处于凸轮的最低点时左右导向槽处于平行状态,凸轮推动摆臂向高点运行时,左右导向槽开始合拢,形成八字形。在机器工作时难免出现误动作,很有可能会把要封装的物体残留在左右导向槽中,这时,左右导向槽合拢时,会夹坏被包装物并使得左右导向槽变形,且带来安全问题,更容易造成相关零部件的损坏。”发明内容[0003]段载明:“鉴于背景技术存在的不足,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在导向槽具有残留物时能够保持设备安全的塑胶袋封装机包装物的导向装置。”[0007]段记载:“本发明中,摆轴上固定上摆臂后,同时将导向槽座活动套装在摆轴上,并将上摆臂与导向槽座通过拉簧连接,使得摆轴带动后,通过拉簧带动导向槽座带着导向槽摆动,当导向槽内具有残留物时,摆轴正常摆动后,使得拉簧拉开,保持导向槽的正常状态,以保护导向槽以及相关的零部件不被损坏,极大地提高了设备的工作效率,并保证设备运行的安全性。”
温州某机械公司印制有宣传册,展示有型号为FZ-180(小型机)的全自动高速包装机、型号为FZ-180B(中型机)的全自动高速混装套袋包装机、型号为FZ-310(大型机)的全自动高速包装机、型号为FZ-240的全自动高速包装机、型号为FZ-320B的全自动高速带喷胶试卷包装机、型号为FZ-320的全自动高速试卷包装机、型号为FZ-180A的全自动高速包装机、型号为FZ-260的全自动高速包装机。
2021年7月27日,浙江省温州市知识产权局工作人员前往温州某机械公司处进行现场检查,浙温知法裁字[2021]110号现场检查笔录显示,温州某机械公司董事陈某陈述,现场一共有8台成品,每台有一套、共2个导向装置。与案涉专利比对,被诉侵权产品是“下摆臂与气缸组合传动”,没有“所述下摆臂与凸轮动接触”技术特征;陈某还称被诉侵权产品由其自行研发生产,温州某机械公司自2015年开始研发类似产品,所售数量不多。现场执法人员从相应设备上拆除一个被诉侵权产品封存,以作为本案侵权比对依据。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案涉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其一,关于权利要求的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21号)第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确定权利要求的内容。本案中,对于案涉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所述下摆臂与凸轮动接触”技术特征,应结合案涉专利发明目的进行理解。根据案涉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的记载,案涉专利是在封装机导向槽普遍采用的、准确性高的机械凸轮和摆臂机构基础上进行的 技术改进,以使凸轮强制推开摆臂时,导向槽在开合的同时因拉簧可以保持正常状态。据此,案涉专利的发明目的是针对机械凸轮传动方式提高导向装置运行稳定性。在案涉专利旨在对机械凸轮传动方式进行技术改进的情形下,不应将气动及电器控制传动方式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其二,关于技术比对。被诉侵权产品“下摆臂与气缸连接”技术特征与案涉专利的发明目的和整体技术方案无关,不能替代案涉专利所述“下摆臂与凸轮动接触”技术特征,二者不构成等同技术特征。被诉侵权产品不具备案涉专利所述“下摆臂与凸轮动接触”的技术特征。
综上所述,鉴于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属于不应纳入案涉专利保护范围的气动及电器控制传动方式,且其不具备案涉专利所述“下摆臂与凸轮动接触”的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案涉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修正)第64条第1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21号)第2条、第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法释〔2001〕21号,2020年修正)第13条第2款
一审: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2知民初429号民事判决(2021年12月20日)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1837号民事判决 (2024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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