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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解释(二)征求意见稿 | 逐条解读②

发表时间:2025-11-12 08:58来源:handler

开车门伤人谁赔?电动车撞汽车要担责吗?驾照过期保险能不赔?最高院发布的新规征求意见稿说清楚了!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现正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5年11月15日。此次征求意见稿针对当前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提供了明确的裁判指引。

为帮助大家快速掌握新规要点,小编用大白话为您逐条解读:


第七条:机动车无过错也要赔,最多10%

【条文】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人民法院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认定无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被侵权人主张承保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人以机动车一方无过错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对该抗辩不予支持。




乾敬·解读】

机动车碰撞了非机动车或行人,无过错也可能要赔点钱,而且保险公司不能以机动车无过错为由拒绝理赔,要按商业保险合同办事。





第八条:工程车事故赔偿

【条文】

方案一:起重、升降等工程专项作业机动车进行作业时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主张保险人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方案二:起重、升降等工程专项作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主张保险人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机动车作业时非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主张保险人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主张保险人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予以支持。




乾敬·解读】

1、作业时出事要赔:工程车干活时发生责任事故伤到他人、损坏财物的,受害人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走交强险赔。

2、行驶出交通事故要赔:工程车像普通车一样在道路上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失,受害人可以向保险公司要交强险赔偿。

3、特殊情况分赔与不赔:作业时出的事和交通无关,交强险不赔;但如果车在工地等非道路区域移动(不是作业)时出事,受害人主张交强险赔偿,法院会按相关条例支持理赔。





第九条:超退休年龄误工费

【条文】

被侵权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有证据证明因交通事故产生误工损失并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乾敬·解读】

就算受害人已经过了法定退休年龄,只要能拿出证据证明自己因这场交通事故没法工作、收入受了损失,则可以要求肇事方赔偿这部分误工损失。





第十条:诉讼期间死亡残疾赔偿金

【条文】

被侵权人因交通事故致残,又因该交通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诉讼期间死亡,赔偿权利人主张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乾敬·解读】

交通事故致残后,诉讼期间因其他原因死亡,残疾赔偿金仍按法定标准计算,该损失在定残时已固定,不会因被侵权人后续死亡而消失。





第十一条:多被扶养人生活费

【条文】

交通事故被侵权人有多个被扶养人的,先根据被侵权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计算单个被扶养人生活费,相加后年赔偿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乾敬·解读】

先按被侵权人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算单个被扶养人年度生活费,所有被扶养人年度生活费总和不超过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第十二条:肇事犯罪精神赔偿

【条文】

机动车使用人因交通肇事类犯罪致人伤亡被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主张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就侵权人应当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乾敬·解读】

机动车使用人因交通肇事类犯罪致他人伤亡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受害人本人,若死亡,则其近亲属)可以主张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十三条:无证营运车停运损失

【条文】

未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因交通事故遭受损害,被侵权人请求赔偿车辆停运期间的经营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乾敬·解读】

无证营运的机动车因交通事故受损,被侵权人主张车辆停运期间的经营损失,法院不会支持。





第十四条:违法挂靠经营损失

【条文】

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等禁止挂靠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损害,被侵权人请求赔偿车辆停运期间的挂靠经营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乾敬·解读】

核心是不保护违法挂靠经营产生的停运损失。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诉讼费承担

【条文】

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保险人及其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共同诉讼当事人各自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数额,保险人仅以保险合同约定其不承担案件受理费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乾敬·解读】

保险公司和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了,法院会根据利害关系确定各自承担的诉讼费,保险公司不能以保险合同约定为由拒绝承担。





第十六条:已报销医疗费处理

【条文】

交通事故被侵权人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丧葬费用请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过程中,先行支付或者垫付费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参加诉讼并向侵权人提出追偿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合并审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未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判决作出后可以将判决事项及侵权人的相关情况通知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乾敬·解读】

交通事故中,被侵权人不能要求侵权人赔偿已由医保、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或救助基金垫付的医疗费、丧葬费;相关垫付机构可申请参加诉讼向侵权人追偿,未参加诉讼的,法院会通知其判决相关情况。





第十七条:非机动车保险赔付

【条文】

当事人提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将承保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保险人列为被告并请求其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理。

属于该非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主张由承保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乾敬·解读】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当事人可将承保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保险人列为被告,属于非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保险人按合同约定赔付,不足部分由侵权人赔偿。




此次征求意见稿回应了多年来的实务争议,对统一裁判尺度、保障当事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乾敬律师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为您提供最新法律解读。

如果您对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有任何疑问,欢迎随时咨询我们!



声明: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只作为一般性参考和交流,不应视为某特定案件的法律意见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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