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6-04-09 09:13来源:handler
刚刚结束的清明假期,全国迎来出行热潮。据文化和旅游部数据,假期三天全国国内出游达1.35亿人次,民航客运量预计超过552万人次。就在大家还在回味旅途时光时,一则“女子利用天气预报频繁买飞机延误险,5年买中900多次,获赔近300万”的旧闻再次引发网络热议。
这起案件发生在2015年至2019年间。当事人李某曾从事航空服务工作,熟悉航班与保险规则。她通过研究天气预报,专门挑选雷雨、台风等极端天气下延误概率高的航班,然后虚构行程购买机票并大量投保延误险。
为了规避保险公司对同一身份投保次数的限制,李某借用了20多位亲友的身份信息,用多个身份为同一航班重复购买保险。她的操作模式是:如果预判航班不会延误,就在起飞前退票以减少损失;一旦航班延误,就立即申请理赔。在整个过程中,她从未实际乘坐这些航班。
五年时间里,李某通过这种方式累计“命中”航班延误900多次,获得保险理赔金额近300万元。她甚至详细记录了每次延误的时间、投保公司和索赔金额。
直到保险公司风控系统发现异常理赔模式并报警,李某于2020年被警方抓获。面对调查,她坚称自己的行为“符合保险理赔要求”。但司法机关认为,她并无真实出行意图,以非法获利为目的虚构保险标的,涉嫌保险诈骗罪。
此案曝光后,多家保险公司随后修改了航班延误险的理赔规则,普遍将“实际乘坐航班”列为理赔必要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 【保险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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