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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案精读 | 在技术秘密侵权赔偿中参考行业收益分配惯例,并可根据侵权情节提高比例

发表时间:2026-01-28 09:09来源:handler


河北华某种业有限公司诉昌吉州西某种子有限责任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侵害杂交种亲本技术秘密的赔偿计算

(入库编号:2025-13-2-176-004


关键词

民事 侵害商业秘密 侵害技术秘密 杂交种亲本 侵权情节 赔偿数额


裁判要点

侵害杂交种亲本技术秘密纠纷案件中,因亲本不在市场销售,难以通过其市场销售价格计算权利人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侵权获利的,可以在综合考虑亲本的育种成本、特征特性、竞争优势、可替代性以及对杂交种市场获益的贡献率等因素的基础上,依法认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其中,确定对杂交种市场获益贡献率时,可以参考种子行业惯常的有关育种成果收益分配的比例,并可以结合具体侵权情节适当提高。


基本案情

河北华某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华某种业公司)诉称:昌吉州西某种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昌吉州西某种子公司)于2022年非法获取并使用该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玉米杂交种“万糯2000”的亲本“W68”作为父本,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沙湾市某村生产882.63亩玉米种子,故请求判令:昌吉州西某种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W68”玉米自交系亲本种子技术秘密,赔偿其经济损失(含惩罚性赔偿)、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400万元(币种下同)。

昌吉州西某种子公司辩称:不认可河北华某种业公司的取样地块系昌吉州西某种子公司接受案外人委托制种的地块;河北华某种业公司提交的审计报告涉及的杂交种为“万糯2000”,本案涉及的杂交种为“美玉27号”,不同杂交种的市场需求和利润均不同,因此该审计报告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昌吉州西某种子公司不存在故意侵权,也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河北华某种业公司在本案中主张昌吉州西某种子公司使用其“W68”技术秘密用于杂交种制种,请求参照使用“W68”作为父本生产而来的“万糯2000”的利润计算赔偿数额。

2022年7月29日,河北华某种业公司在案涉侵权地块调查时,该市农业农村局种子站站长郑某确认案涉侵权地块由昌吉州西某种子公司委托制种,负责人为马某余。2022年8月3日,河北华某种业公司的代理人张某鹏与昌吉州西某种子公司的工作人员马某余在该市农业农村局种子站站长郑某的见证下对案涉侵权地块进行了取样。该样品经某玉米种子检测中心检验,与对照样品“W68”比较位点数为40,差异位点数为0,结论为极近似或相同。


裁判结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28日作出(2023)新01知民初6号民事判决:一、昌吉州西某种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玉米植物新品种“万糯2000”的父本“W68”技术秘密的行为;二、昌吉州西某种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河北华某种业公司经济损失700000元;三、驳回河北华某种业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河北华某种业公司、昌吉州西某种子公司均不服,分别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10月8日作出(2023)最高法知民终2562号民事判决:一、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新01知民初6号民事判 决第一项;二、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新01知民初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变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新01知民初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昌吉州西某种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河北华某种业公司 1979164.39元(含维权合理开支);四、驳回河北华某种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为,案涉侵权赔偿数额如何计算,具体包括认定侵权方用于实际制种的地块面积和确定单位面积的损害赔偿数额。

1.关于昌吉州西某种子公司的实际制种面积。专案涉地块所在地的种子站备案的《玉米种子生产合同》以及《2022年玉米种子合法生产收购承诺书》与河北华某种业公司现场取样的相关事实相互印证,且上述生产合同明确昌吉州西某种子公司于2022年3月委托王某军制种的品种仅有一个,这一事实也与王某军在另案中接受法院询问时的陈述一致。该生产合同显示的备案制种面积为1000亩,而王某军在另案中接受法院询问时称,其在2022年受托制种的面积为890亩。河北华某种业公司在本案中主张按照其公证取证时测量的882.63亩计算,该面积并未超出前述合同显示的备案制种面积和王某军陈述的受托制种面积,应当予以支持。

2.关于侵害杂交种亲本技术秘密的单位面积损害赔偿数额。在侵害杂交种亲本技术秘密纠纷案件中,由于杂交种亲本一般不在市场上销售,故而缺少可直接参照的市场价格,难以通过其销售价格来计算实际损失或者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在此情况下,要计算侵权人因侵害杂交种亲本技术秘密应当承担的具体赔偿数额,可以考虑该亲本的育种成本、特征特性等竞争优势及其可替代性、对育成的杂交种市场获益的贡献率等因素综合确定。第一,关于杂交种亲本的特征特性等竞争优势。在杂交过程中,亲本的性状会在杂交种中进行组合,父、母本的特定性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杂交种的特征特性,其适应性也会传递给杂交种。对于具 有高产、优质等优良特性的杂交种而言,父本的配合力以及基因组成、遗传稳定性对杂交种具有重要影响。本案中,“W68”具有突出的优良性状,以其作为父本与“W67”作为母本组配而来的杂交种“万糯2000”突出的优良性状也体现了“W68”的竞争优势。第二,关于育成杂交种的市场获益。杂交种“万糯2000”平均亩产约275公斤,单位利润达19.87元/公斤。昌吉州西某种子公司不认可上述证据,但又不提交其实际生产品种的销售利润的有关证据,因此,在计算赔偿的具体数额时,可以在“ W68”对杂交种“万糯2000”利润贡献率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衡量判定。河北华某种业公司主张按照“万糯2000”的利润计算其实际损失或者被诉侵权人的侵权获利,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第三,关于“W68”对于杂交种利润的贡献率。根据查明的事实,种子行业在品种经营权交易时关于玉米育种成果收益分配的相关惯例为:父本所有者、母本所有者以及品种育成人的收益分配比例定为3:3:4。作为行业惯例,上述收益分配比例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案涉玉米亲本侵权纠纷中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时可以作为参考。鉴于在侵权案件中,被诉侵权人并非通过合法、正常的交易协商途径获得受保护品种的使用权,因此,在参考上述惯例确定收益分配比例时,可考虑侵权情节适当提高被侵权人的收益比例。结合本案被诉侵权种植面积较大等实际情况,酌定“W68”的贡献率为杂交种“万糯2000”利润的40%。据此计算,昌吉州西某种子公司应赔偿河北华某种业公司经济损失1929164.39元(19.87元/公斤×275公斤/亩×882.63亩×40%)。对于河北华某种业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酌定支持50000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第17条、第32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7号)第6条、第9条 

一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新01知民初6号民事判决(2023年7月28日)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民终2562号民事判决 (2024年10月8日)



内容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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