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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发布《关于部分民事案件管辖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表时间:2026-01-04 09:22来源:handler

最高院于今日发布《关于部分民事案件管辖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批复》,这一重要司法文件将于明日(12月31日)起正式实施。该《批复》针对审判实践中管辖冲突易发、多发及管辖不明领域的问题,系统回应了基层法院面临的困惑,为统一法律适用提供了明确指引。

《批复》的出台是最高人民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人民法院第六个五年改革纲要》的具体举措。文件聚焦协议管辖有效性认定、专门管辖刚性约束、管辖协议约定不明处理等五大实践难题,既遵循立法本意,又直面一线需求,体现了司法为民、维护诉讼秩序的平衡考量。

尤为值得关注的是,《批复》明确将与争议有实际联系”作为协议管辖的前提条件,剑指实践中部分当事人滥用管辖权约定的乱象;同时确立“或裁或诉”条款中仲裁协议无效不影响管辖协议效力的规则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这些规定对于减少管辖权争议、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现实意义。

随着新规明日施行,各级法院在民事案件管辖确定方面将获得更清晰指引,当事人诉讼预期也将更加明确,这必将为推动高质量司法、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民事案件管辖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批复》已于2025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5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2月3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5年12月30日



法释〔2025〕15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部分民事案件管辖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批复

(2025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59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12月31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近来,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就非涉外的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等民事案件管辖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请示我院。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之外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地点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该管辖协议无效。

二、当事人通过书面协议将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只能由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约定由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管辖协议无效,并按照法律、司法解释关于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

三、当事人之间的管辖协议未明确约定具体管辖法院,但根据当事人约定的地域,结合案件性质、标的额等能够依法确定管辖法院,一方当事人仅以未明确约定具体管辖法院为由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当事人约定争议既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有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关于仲裁的约定无效,但不影响关于诉讼管辖约定的效力,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有关约定依法确定管辖。

五、因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声明: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只作为一般性参考和交流,不应视为某特定案件的法律意见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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