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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深圳中院裁定认可“港资港仲裁”裁决

发表时间:2025-10-28 09:48来源:handler

(图源最高院截图)

【乾敬·简评】

    深圳中院的这份生效裁定,无疑是大湾区商事争议解决领域的一个里程碑事件。作为法律工作者,我们认为此案的核心价值在于其标志性、闭环性与示范

(图源网络)

一、

『标志性:从“政策突破”到“司法实践”的落地』

    本案是全国首例适用最高法今年2月生效的《批复》的案件。它不仅仅是理论上的突破,更是司法实践层面的首次确认,为“港资港仲裁”模式提供了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成功案例。这意味着,符合条件的港资企业选择香港仲裁,已经从一种政策可能性,转变为一条获得内地司法体系明确支持的、安全可靠的争议解决路径。

二、

『闭环性:完成了跨境仲裁的全流程验证』

    本案的深远意义在于,它完整地验证了约定香港仲裁—获得香港裁决—向内地法院申请认可与执行这一全流程的可行性。深圳中院的裁定,确保了香港仲裁裁决的效力能够在内地“落地”执行,解决了当事人最关心的裁决执行力相关问题,真正实现了程序闭环,打消了企业的后顾之忧。

三、

『示范性:为大湾区企业提供明确的实务指引』

    此案为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运营的港资企业(乃至澳资企业)提供了极为清晰的指引。在起草合同时,可以更有信心地将香港或澳门列为仲裁地,并选择合适的仲裁机构(如本案中的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这对于涉及内地与香港两地的商业合作,尤其是需要利用香港国际仲裁优势但又希望确保裁决能在内地得到执行的项目而言,提供了极大的灵活性和法律保障。

(图源网络)

小结

    随着深圳中院这一纸裁定的生效,“港资港仲裁”机制已经完成了从规则突破到实践落地的全过程。这一进展清除了港澳资企业在选择仲裁地时面临的法律困难与障碍,为粤港澳大湾区构建国际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对于在大湾区内地九市经营的港资企业而言,今后可以更加灵活地运用香港成熟的仲裁服务来解决商事争议,从而更好地保障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只作为一般性参考和交流,不应视为某特定案件的法律意见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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