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5-10-21 16:57来源:handler
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份长达90条、涵盖八大章节的司法解释,不仅回应了新《公司法》在实施过程中的许多疑难问题,也在多个领域实现了制度创新与突破。
小编已为您梳理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十五大亮点与创新点,一起来探索和学习未来关于公司纠纷案件审判的新风向吧。
核心条款:第一条
实践中,法定代表人(特别是“挂名”法定代表人)辞任难、变更难问题突出。很多法院以“属于公司内部事务”为由不予处理,导致法定代表人长期面临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创新点:
征求意见稿首次明确规定,法定代表人可以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辞任生效,并要求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或涤除登记信息。
法院受理后视情况可判决:
①公司在指定期限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并办理变更;
②若公司逾期不办理,则判令直接涤除原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信息。
意义:
为法定代表人提供了清晰的司法救济路径,实现了"公司主导变更"到"公司+法院双轨机制"的突破,有效保障了个人权利与公司运营之间的平衡。
核心条款:第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尤其是关联担保,历来是争议高发区。
创新突破:
①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提供担保,视为关联担保,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
②有限责任公司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母公司的股权提供担保,也参照关联担保规定执行。
意义:
扩展了关联担保的适用范围,明确了审查标准,旨在防止通过复杂关联交易转移担保风险,保护公司与中小股东利益。
核心条款:第三条
关联交易若不规范,极易成为利益输送的工具。
创新突破:
①明确董事、监事、高管及其关联人与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必须履行法定报告和决议程序,否则公司可主张该交易对其不发生效力。
②即使程序合规,若造成公司损失,受损方仍可请求赔偿。被告仅以“已履行程序”为由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意义:
强调关联交易不仅要程序合法,更要实质公平,彻底杜绝“走过场”式的合规,强化了事后追责机制。
核心条款:第四条
“公司人格否认”(俗称“刺破公司面纱”)是公司法中的重要制度,但此前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认定困难。
创新突破:
首次系统地列举了“人格否认”的三大具体情形及考量因素:
①过度控制:公司丧失独立意志,进行不当利益输送。
②财产混同:股东与公司财产无法区分,存在无偿占用、人员业务混同等。
③资本显著不足:股东投入资本与公司经营风险明显不匹配。
意义:
提供了极具操作性的认定标准,债权人可据此请求滥用权利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极大地加强了对利用复杂公司结构逃避债务行为的打击力度。
核心条款:第五条
这是本次解释的一大创举!
创新突破:
两个以上公司受同一控制人过度控制或出现财产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一公司对其他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可同时请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
意义:
彻底打击利用“一套人马、多个品牌”的关联公司结构逃避债务的行为,赋予了债权人更大的权利,能够有效追索到被转移的财产。
核心条款:第六条
解决了债权人应在哪个阶段主张“人格否认”的问题。
创新突破:
①债权人对公司债权未经生效裁判确认的,起诉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时,法院应释明其追加公司为共同被告;拒不追加的,驳回起诉。
②债权已经生效裁判确认但未在诉讼中主张人格否认的,不得直接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应另行起诉。
意义:
统一了司法程序,强调人格否认问题应通过诉讼程序实质审理,避免在执行阶段产生争议。
核心条款:第七条
一人公司股东如何证明财产独立不再“难于上青天”。
创新突破:
①股东能证明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都编制了符合要求的财务会计报告,即可初步证明财产独立。
②若无法提供年报,但能提供完整、连续的财务账簿并申请专项审计的,法院也可准许。
③明确:夫妻二人为股东的公司,不适用一人公司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意义:
为诚信守法的股东提供了明确的举证指引,减轻了其举证负担,同时也平衡了债权人的利益。
核心条款:第九条
解决了决议效力诉讼中的一些程序争议。
创新突破:
①即使法院已判决确认决议有效,其他股东仍可另行提起撤销决议之诉。
②明确了轻微程序瑕疵(如个别表决权受欺诈、胁迫但不影响决议结果)不足以撤销决议。
③原则上不受理“请求确认决议有效”的诉讼,引导公司内部化解纠纷。
意义:
细化了决议瑕疵的救济规则,既防止股东滥用诉权干扰公司经营,也确保了其合法权利得到充分保护。
核心条款:第十二至三十条(共19条)
用大量篇幅对出资问题进行了系统性规定。
创新突破:
①明确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或其他股东可请求其向公司补足出资并承担损失。
②细化股东失权制度:公司可催缴→宽限期→失权通知→处置股权。
③明确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后,转让人与受让人(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需承担连带责任。
④规定董事的催缴出资责任,董事失职需对公司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意义:
致力于在保护股东出资期限利益与保护公司、债权人权益之间找到平衡,并强化了董事会在资本维持中的关键责任。
核心条款:第三十一至三十二条
股权代持在商业实践中普遍存在,但引发的纠纷层出不穷。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在何种条件下可以“转正”成为显名股东?代持协议什么情况下无效?
创新突破:
解释明确了实际出资人显名的核心条件:公司股东会决议认可,或过半数其他股东知情且未提出异议。
同时,明确列举了股权代持协议无效的几种情形,如代持金融机构股权、上市公司股票、公务员为规避法律由他人代持等。
意义:
对于无效后的处理,也规定了返还财产、折价补偿等规则,使法律关系更加清晰。
核心条款:第三十七条
“对赌协议”(估值调整协议)的效力一直是争议焦点,尤其是与目标公司“对赌”的条款是否有效。
创新突破:
征求意见稿基本肯定了“对赌协议”的效力,但进行了关键区分:投资者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签订的对赌协议,有效且可执行;而与目标公司本身签订的对赌协议,若公司未依法履行减资或利润分配程序,投资者请求公司履行回购或补偿义务的,法院不予支持。
意义:
这引导投融资实践将回购义务主体锁定为股东或实控人,而非公司自身,保护了公司资本充实和债权人利益。
核心条款:第四十三至四十四条
股东未届出资期限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原股东与受让人的责任如何划分?
创新突破:
解释区分了不同情况:
①未届出资期限转让:原则上,公司债权人不能直接要求原股东承担责任,除非符合“加速到期”条件。
②出资不实转让: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要与原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意义:
这些规则平衡了原股东退出自由、受让人交易安全与公司债权人保护之间的利益。
核心条款:第四十九至五十一条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核心权利。
创新突破:
解释区分了不同情况:
①明确股东有权查阅会计账簿和原始凭证。
②法院可在判决中明确查阅的时间、地点和具体范围。
③可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辅助股东查阅,防止股东滥用权利泄露商业秘密。
意义:
这些规则平衡了原股东退出自由、受让人交易安全与公司债权人保护之间的利益。
核心条款:第七十八至八十七条
针对上市公司,征求意见稿设立了专章,回应了市场关切的问题。
创新突破:
①反收购措施:违规设置不当限制股东权利、排除特定人选任董事等章程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②定增保底条款:违反监管规定的保底承诺无效,但合同整体不必然无效。
③市值调整条款:与上市公司签订的对赌条款(如约定市盈率),因可能操纵市场,被明确认定为无效。
意义:
这些规定旨在维护证券市场“三公”原则,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
核心条款:第八十八条
不担任董事但实际控制公司的“影子董事”或“事实董事”如何追责?
创新突破:
解释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如果实际执行公司事务,对公司损失负有责任,可以一般性地适用公司法有关董事责任的规定。
意义:
这大大加强了对幕后实际控制人的法律约束,防止其利用“防火墙”逃避责任。
此次发布的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是对新《公司法》的深度细化和必要补充,几乎回应了当前公司治理和诉讼实践中所有重大与争议问题。从“法定代表人辞任”到“
人格否认”,从“关联交易”到“股东出资”等,其规定之全面、内容之细致,彰显了最高院引导公司规范治理、统一法律适用的决心。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5年10月20日,预计正式出台后,将对我国公司的设立、运营、退出以及相关司法实践产生非凡影响。建议企业及时关注,提前研判,以适应新规带来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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