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5-10-13 09:13来源:handler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10月11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法释〔2025〕14号),对互联网法院的案件管辖范围进行了调整。新规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互联网法院的发展进入新的阶段和章程,从侧重“审理机制创新”转为聚焦“治网裁判规则输出”。
此次《规定》的核心调整内容梳理
| 调整类型 | 涉及的案件类型 | 调整的方向与目的 |
新增管辖 (4类) | 网络数据权属、侵权、合同纠纷; 网络个人信息保护、隐私权纠纷; 网络虚拟财产权属、侵权、合同纠纷; 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 | 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 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 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品责任纠纷; 以及网络侵害名誉权、一般人格权、财产权等传统网络侵权纠 |
保留管辖 (4类) | 网络域名权属、侵权、合同纠纷; 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履行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签订、履行行为均在网络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检察机关提起的网络公益诉讼案件 | 继续管辖:这些案件通常证据在线、适宜全流程在线审理,保留由互联网法院管辖有助于巩固“网上纠纷网上审”的便民高效机制 |
| 调整出管辖 | 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 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 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品责任纠纷; 以及网络侵害名誉权、一般人格权、财产权等传统网络侵权纠纷 | 交由普通基层法院管辖:这些案件在实践中已较为常见和标准化。调整后可使互联网法院更专注于新型疑难案件,同时三地普通基层法院也具备完善的在线诉讼平台,能保障当事人继续享受在线诉讼便利 |
对律师与企业的主要影响
1、精准选择管辖法院:自2025年11月1日起,涉及新增4类案件(如数据权属、虚拟财产、网络不正当竞争等)的当事人,应向相应的北京、广州或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再由互联网法院管辖的案件(如调整出的传统网络侵权纠纷等),则需向有管辖权的普通基层法院提起诉讼。
2、应对新型案件挑战:对于企业而言,涉及数据、算法、平台规则等的新型纠纷将面临更专业的司法审查。建议企业加强内部合规审查,特别是在数据处理、用户隐私保护及市场竞争行为等方面。
3、利用专业化审判优势:互联网法院在审理涉及网络数据、虚拟财产等前沿案件方面已积累丰富经验。律师在代理此类新型案件时,可以期待更为专业和高效的审理流程,并关注互联网法院通过案件所形成的具有指导意义的裁判规则。
小结
此次《规定》的出台,是互联网司法发展过程中的一次重要优化。它通过精准调整案件管辖范围,推动了互联网法院功能的转型升级,使其能更专注于审理新型、复杂、具有规则确立意义的互联网案件,从而更好地为数字经济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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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2025〕14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2025年9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57次会议通过,
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互联网法院建设,优化完善互联网法院的案件管辖,进一步发挥互联网法院司法便民利民、公正高效便捷解纷、强化网络空间依法治理、服务保障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功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
(一)网络数据权属、侵权、合同纠纷;
(二)网络个人信息保护、隐私权纠纷;
(三)网络虚拟财产权属、侵权、合同纠纷;
(四)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
(五)网络域名权属、侵权、合同纠纷;
(六)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产生的纠纷;
(七)签订、履行行为均在网络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八)因行政机关作出网络数据监管、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监管、网络不正当竞争监管、网络交易管理、网络信息服务管理等行政行为产生的行政纠纷;
(九)检察机关提起的网络公益诉讼案件。
符合前款规定的涉外民事案件以及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民事案件,由互联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相关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互联网法院管辖其他特定类型的网络民事、行政案件。
第二条 对于本规定第一条确定的合同及其他财产权益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依法协议约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互联网法院管辖。
当事人之间采取格式条款形式约定案件由互联网法院管辖的,应当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
第三条 当事人对互联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由互联网法院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所在地设有多个中级人民法院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上诉案件属于专门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由相应的专门人民法院审理。
第四条 本规定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受理的案件由原受理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众号
编辑:李斯坦
本文编辑:乾敬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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